律师点评:开群炒币风险大,投资者谨防被高收益表象蒙骗

2019-07-31 236 比特币

近日,“AK带单炒币”事件在微博上引起热议,不少币圈知名大V声讨AK。

据了解,AK(微博名称:AlbertTheKing)自称是一个很有“天赋”的交易员,有着6年交易经验的,“2万元入金之后,一直做到2亿元”。凭借向用户收取3BTC/月的高额费用,在这个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如鱼得水,无论牛熊都能旱涝保收,短短几年,身家千万。

这次争议的焦点很多,诸如:无脑屯币是反智行为、赚钱能力超群但从不晒实盘记录、画线精准预测点位鲜有失手、依靠高额付费群收割韭菜、采用跟单模式而不是设立基金、让群友详细填写个人资料而自己却购买他人微博账号等等。

这一看似偶然的“带单炒币”事件,恰恰反映了币圈这个法律空白之地作恶成本之低获利之巨大。实际上,监管的缺失,也让币圈成为滋生传销盘、资金盘的沃土,给区块链行业发展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此,巴比特专门咨询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烽以及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的意见,谈下对此事的看法。

 

涉嫌欺诈或操纵市场

 

AK自称在币圈做了6年交易,从2万本金做到2亿。一些人认为这是由于他靠收割韭菜和开收费群所得,本身的技术能力很一般。

对此,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烽认为,AK是否真的如自己所说从2万做到2亿,可能存在捏造或夸大其词的嫌疑。如果是,则涉嫌欺诈。如果同时与操盘手合作拉盘做市,则涉嫌操纵市场。

买卖微博账号

(来自AlbertTheKing微博

同时,对于AK声称自己的qq号和微博是买的这一说法,张烽认为,微博购买自他人本身不违法。需要关注的事,他是否利用该微博的粉丝量等一些指标资质去明示或暗示他的投资及相关能力,如果是可能构成诈骗。

 

为何网上声讨者众而维权者寡?

 

巴比特注意到,尽管人们对AK行为存在诸多不满,但大多数只是在微博上展开讨论,而鲜有受害者诉诸法律。

对此,张烽认为,要诉诸法律,首先必须是当事人,还需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梳理证据,会有成本。同时受害者自身也是存在一定的责任的。

巴比特通过QQ联系到此前一直发布针对AK事件的博主PantheaP,对方表示,目前在准备报案,出于保密考虑,报案详情不便奉告。

 

币圈根本没有合规基金?

 

AK收取巨额入群费用,却不采用开放API或者设立封闭基金的方式来帮助群友获利,也是人们争议的一个焦点。

币圈根本不存在合规基金?

(来自AK微博文章《比特币会不会永远涨?》)

张烽认为,设立API,从技术上说有一定的安全风险,而投资者可能会将风险直接归咎于他本人。

另外, 设立基金需要牌照,如果没有相应资质会构成非法募集。

目前币圈成立的基金,不可一概而论。有些是股权基金可能是合法的,有些是在境外设立的基金那么这些基金在国内的募集投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有些没有募集就是属于自有资金投资这些没有重大瑕疵,有些属于代投,则需要依据其具体情况分析如是否构成非法募集或欺诈等。

 

收费带单炒币违法吗?

 

当前,币圈通过QQ、微信开群提供线上服务,收取群费的行为比较普遍。

张烽认为,如果属于自愿,没有虚构与操纵市场等行为,收费带单炒币双方属于民事行为,要看是否存在民事违约责任。作为律师不建议用户参与付费炒币群。如果一定参与,需要独立思考,同时做好证据积累和搜集整理,及时询问和澄清相关细节,反映和解决相关问题,为维护自己权益打下基础。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进一步分析称,需要从以下3点引起注意:

首先,监管机关对炒币行为本身的法律风险提示振聋发聩。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都不认同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的货币属性。《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提出代币发行是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开群提供炒币咨询及信息服务的所涉法律风险较多。

1)当该服务内容虚假,服务主体本身没有能力提供所承诺的各项服务与资质,只是趁机敛财的,涉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借炒币收取人头费,发展下线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其他容易触发的法律红线。目前关于AK的各项传闻,见诸大小媒体,但因事实情节并未得到官方证实,仅以传闻为基础,分析开群炒币易触发的法律风险,具体AK是否触犯红线,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当视案件事实情节而定。

最后,近年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炒作盛行,数字货币价格暴涨暴跌,可以说是高度的风险聚集地,并且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偶尔买卖数字货币,如买卖币种为比特币,将“特定的虚拟商品”进行买卖,法律是容忍的。但不少人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务必增强识别能力,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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